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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蕭黃阿麵
原 告 蕭子承
原 告 季歆嵐
法定代理人 季昌平
前列蕭黃阿麵、蕭子承、季歆嵐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興時尚診所、鄭正禮、林保郎、陳建業、劉寶蓮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萬壹仟零肆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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