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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天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4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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