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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健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浩流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並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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