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張如鏡
原 告 黃文江
被 告 林榮生
被 告 張昭源
被 告 張永芳
被 告 張永松
被 告 張慧敏
被 告 張慎
被 告 張淑姿
被 告 張椒
被 告 張蓁蓁
被 告 張玲玲
被 告 張慧君
被 告 張權
被 告 張友
被 告 張天河
被 告 張清標
被 告 張清秀
被 告 張清雄
被 告 陳張足
被 告 張玉興
被 告 張田
被 告 林南廷
被 告 林欣貝
被 告 林拱辰
被 告 林雪蓮
被 告 吳蓓蒂
被 告 張秀琴
被 告 張純純
被 告 郭浩然
被 告 張祐誠
被 告 張祐峰
被 告 張津挺
被 告 張郁珮
被 告 張潘阿嬌(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秋緞(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王翠娥(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昱仁(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佩琪(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志吉(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美香(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楊張美月(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美娥(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木溪(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參泉(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張美麗(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美鈴(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麗英(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麗娟(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麗真(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中正(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楊金枝(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敏三(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熊光(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淑美(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淑娥(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秀玉(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建宇(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詹皓鈞(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詹秀蘋(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方月英(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曹凱翔(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曹佳莉(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曹佩茹(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曹永海(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曹洧彰(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曹美新(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被 告 曹衣心(張繩祖及張金海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8,81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