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6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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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軒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宴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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