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65,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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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泓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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