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6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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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羅兆洪
楊啟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俊能即曾勝勤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俊能即曾勝勤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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