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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賴莊美玉
被 告 李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新竹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10,373,120元)設定最高限額1,000萬元抵押權,本院爰以1,000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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