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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謝雨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新臺幣5,010 元部分,經本院民國109年5月19日作成109年度補字第3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6頁送達證書),原告仍未據此補正(見本院卷第7~8 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第9~10 頁收費答詢表查詢),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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