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簡麗娟
被 告 范秉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