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謝汝敦
代 理 人 謝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4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D-1353430-0 │ │1 │1000 │ │
├──┼──────────────┼──────────────┼────┼───┼────┼───┤
│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D-1353431-2 │ │1 │1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