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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林怡青
訴訟代理人 沈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5175-3 1 200 02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13062-6 1 120 03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1-NX-25960-0 1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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