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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許佳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010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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