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范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4-NX-56095-3 1 19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