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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廷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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