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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平
代 理 人 童兆祥律師
柯明佑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裁全字第48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48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依前揭民事裁定主文所示就如裁定附表所示專利權不得為讓與、辦理移轉登記、授權、設質、信託及其他一切處分或設定負擔行為,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前揭事項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48號假處分事件、109年度司執全字第129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2月4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10000617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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