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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暫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劉郡怡
代 理 人 劉逸中律師
相 對 人 汪柏睿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110年度家暫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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