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智,5,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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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華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粲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夏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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