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希望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設立許可函。
二、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三、變更前之原捐助章程全文。
四、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五、經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