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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佑庭
代 理 人 葉芷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3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9月28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為職業軍人,何以每月需負擔房屋租金1萬元?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父親)。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之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並提出家族系統表、父親之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及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請就每月支出「交通費、所得稅、健保費、扶養費、軍保費、車貸」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並說明車貸分期貸款已還款幾期?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105年至110年)出國之時間、原因、目的地、機票、食宿等出國之相關費用由何人負擔?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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