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774號
反訴原告 林裕芢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