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補,104,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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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趙志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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