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促,1228,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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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彥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彥熙於90年0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122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0808元許彥熙暨自民國95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62940元許彥熙自民國110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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