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促,108,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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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唐世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至109年7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33,497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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