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促,880,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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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債 權 人 魏定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宣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宣銘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出境,並於107年10月19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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