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票,60,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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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香孜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19日所簽發之金額新台幣191,940,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

故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606號裁判要旨可參)。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盧香孜所簽發,而相對人盧香孜業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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