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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黃瓊瑤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義林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金門縣○○鎮○○○○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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