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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魏文秀
魏文真
魏文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魏權宜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載明被繼承人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狀況之遺產清冊,並就上述所載財產狀況提出可資佐證之相關文件。
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被繼承人之配偶與全體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時已檢附的部分毋庸重複提出)。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本院前以110年12月20日新院嶽家軒一110司繼1175字第040512號函通知補正,惟逾期未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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