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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方清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方素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若已提出之遺產清冊所載與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內容不符,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遺產清冊。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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