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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曾賢毅
相 對 人 鄭昊
法定代理人 黎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鄭祺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7年12月2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祺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姐妹。
㈣祖父母。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祺生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死亡,前於103年5月13日與前配偶黎嬌美離婚,相對人鄭昊為被繼承人之子,為合法繼承人,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7年12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執此,本件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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