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
原 告 王榮貴 住○○市○○區○○路○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被 告 王榮昌
王榮德 住
曾香梅
王瑜密
王瑜國
兼上開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瑜敏
被 告 張天生(即張王素玉之繼承人)
張正帆(即張王素玉之繼承人)
張正源(即張王素玉之繼承人)
王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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