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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
被 告 永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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