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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內湖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慧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市內湖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新竹市內湖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乃於民國110年1月14日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條文,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110年1月27日府教社字第1100025653號函許可變更,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市內湖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內湖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增訂董事會職權、董事連任人數限制、董事會組成、董事會運作方式、董事或監察人消極資格、董事會決議方法及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新竹市內湖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110年1月27日府教社字第1100025653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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