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怡蓉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9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1月12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109年6月至109年12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福利金扣款、陳報是否領有年終獎金等。
六、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七、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
八、請說明是否有扶養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多少?
九、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與共同扶養人分擔母親扶養費之比例為何、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十、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