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消債更,15,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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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湯堯麟


代 理 人 王文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未能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司調字第976號),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並經該院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有該院109年9月7日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復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109年6月至109年12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福利金扣款、陳報是否領有年終獎金等。
六、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提出聲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八、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九、是否曾與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商?
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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