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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聖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3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09年12月22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109年6月至109年12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福利金扣款、陳報是否領有年終獎金等。
六、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用數額、與共同扶養人分擔父、母親扶養費之比例為何、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借貸契約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並補正債權人鼎旺陳代書及劉源龍之住址。
九、聲請人調解時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未記載財產有車號000-0000、AAU-3208號汽車2 輛,但聲請人所陳報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則有前開汽車之登記,請就此說明。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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