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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衛果行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3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0年8月27日陳報狀、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7人,再加計於調解程序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之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母親)。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母親每月生活費達20,000元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之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並提出家族系統表、母親之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九、說明聲請人於108年8月至110年7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4,867元,或是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5,946元?
十一、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時點?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
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
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
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
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依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調解時,曾向本院陳報台灣大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將電信費用
債權讓與渠等。請聲請人確認是否有積欠該筆債務?如有
,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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