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監宣,213,202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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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曹儀芬(原名李儀芬)


相 對 人 曹珍花

關 係 人 李舒渟

曹珍妮

曲家妤


曲昊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李儀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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