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監宣,357,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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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徐志龍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林哲倫律師
關 係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志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新竹市政府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徐志龍之輔助人。

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代理人陳述、戶籍資料、聲請人身心障礙證明資料、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鑑定報告。

足以認定受輔助宣告人徐志龍因輕度智能不足、情緒障礙症、 疑反社會性格特質,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徐志龍聲請其自己為輔助宣告,經函關係人新竹市政府調查結果,亦認聲請人徐志龍家庭功能不彰,於社區中亦受他人利用受騙,函復同意擔任聲請人輔助人,有該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3頁)爰認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並由新竹市政府擔任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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