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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號
抗 告 人 黃朝順
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
相 對 人 陳慶恩
立升企業社即王進添
陳博聖
邵泰勒
陳明松 真實年籍住居所不詳
徐文彬
王璽喬
林永富
蔡政龍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鐘麗雅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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