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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劉治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永發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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