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補,149,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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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秀妤
被 告 林妤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20元【計算式:(房屋於民國109年度課稅現值108,600元+請求給付租金26,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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