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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劉宣承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智、謝茗幀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張清智、謝茗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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