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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被 告 林成吉即林益泰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林成吉即林益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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