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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武勇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煜琪間因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明確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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