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補,980,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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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0號
再審原告 倪彩緩
訴訟代理人 黃富源
再審被告 謝婉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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