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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劉邦新
訴訟代理人 劉國良
被 告 莊鎮煒
廖培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係民國(下同)90年12月28日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被告甲○○於110年7月23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兩造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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