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楊建坪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林紅英
楊昶輝
楊哲宇
楊學禮
楊秋賜
楊秋鴻
曹禎祥
楊振良
楊吳淑媛
楊玉玲
楊嵋媚
楊少榛
楊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一一〇年度司財管字第五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一一〇年度司財管字第五號裁定在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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