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除,2,202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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