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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范桂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上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09年1月5日 21,000元 EI0000000 002 上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09年4月5日 21,000元 E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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